关于健全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体系的若干思考
旅游行政执法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规范旅游活动、净化旅游市场的有效手段。然而由于当前阶段我国关于旅游行政执法体系的研究不够深入,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监督等存在众多漏洞,这影响了旅游行政法律落实,导致各种旅游行政执法问题的出现,既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行政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
一、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为旅游行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然而旅游市场问题不断暴露,旅游服务质量难以尽如人意,各种旅游投诉增加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难度,完善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从整体角度看来,当前我国的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已经初具雏形,但是从细节角度看来,旅游行政执法体系仍有如下几点问题,较为严重:
(一)执法依据问题。首先,旅游立法不全面是现阶段的客观现实,虽然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涵盖范围较广,但旅游市场消费主体、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阶段,各项已有的法律法规仅在宏观层面有所描述,细节问题不够全面,落实难度相对较大。其次,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滞后,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难以确定,依法执行效率低下。
(二)行政主体问题。首先,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观念落后,很多人秉持“不告不管”“无利不管”的管理理念,导致执法工作被动性极强,流于形式问题严重。其次,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执法人员录用、考核不够严格,很多执法者文化素质等不达标,极容易导致失职、不作为等执法问题的发生。
(三)执法行为问题。首先,旅游行政执法涉及多方权益,行政执法体系不完善导致执法行为落实难有“可依的法、可循的据”,容易影响各方配合,进而诱发执法冲突,影响执法主体的社会形象。其次,受客观条件影响,旅游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取证等难度较高,旅游执法落实难度较大。
(四)执法监督问题。首先,旅游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导致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旅游行政执法大多依靠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党政监督、舆论监督等体系未能构建,执法监督的覆盖面狭窄,容易出现滥用权力、执法不严问题。其次,有效的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应该贯穿行政执法始末,应该由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共同组成,然而当前阶段,我国的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在上述三个监督层面都存在较多漏洞,监督联系不甚紧密,监督容易出现缺位问题,监督效率低下,监督效果也因此差强人意。
二、优化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体系的策略
(一)积极完善执法立法体系。首先,充分考虑旅游行政执法问题,从现有的诸多法律出发,强化法律解释,完善法律细节。其次,对旅游法规中的政策条款进行规范,提高行政法规的科学性和严密性,避免法律法规冲突,提高行政法律的可操作性。最后,完善旅游市场经济主体立法,构建多方监管制度,提高旅游行政执法的监督力,规范旅游行政执法环境。
(二)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责权。首先,加大对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执法监督部门的教育宣传力度,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全面了解自身在旅游行政执法体系中扮演的角色,能够了解自身的责权,能够对于规范、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产生积极影响。其次,加大执法的主动性,积极设计相应的奖惩措施,鞭策执法主体积极履行自身责权。最后,加大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确保其能够高质量落实行政执法工作。
(三)合理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能够提高信息传输、信息共享的效力,为旅游行政执法提供便捷。在优化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时,应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的合理使用。例如,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方面,可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三位一体的全程执法监督,确保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能够在行政执法的监督监测之下。再例如,可以在旅游行政执法中投入相应APP,一方面积极收纳与行政旅游执法服务相关的信息、优化旅游行政执法。另一方面基于实际需求完善相应的执法服务,全面提高旅游行政执法的主动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优化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刻不容缓,相关人员必须重视当前阶段旅游行政执法相关的问题,并以之为依据设计相应的旅游行政执法优化策略,要以完善旅游行政执法体系为途径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为社会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发展,为我国旅游行业健康良性发展铺平道路。